刘鹏律师团队收到大批佳电股份终审胜诉判决书,此前已有股民实际获赔
近日,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团队代理的投资者诉佳电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收到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判决书,根据判决书,被告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要求其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同时还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纠纷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不保护权利的休眠者。
刘鹏律师表示,只要起诉就大概率能获赔,对于满足索赔条件的股民来说,及时加入股民索赔队伍维权,是法律赋予股民的权利,也能帮助股民弥补亏损。受损股民及时参加索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更多证券虚假陈述,股民证券维权,股票索赔,投资者索赔,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股民索赔宝信息欢迎登陆股民索赔宝网http://www.guminsuopeibao.com/咨询。